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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家会与傅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会,傅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796号原告:刘家会,女,生于1969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傅正龙,男,生于1965年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会诉被告傅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家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