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家会与傅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会,傅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796号原告:刘家会,女,生于1969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傅正龙,男,生于1965年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会诉被告傅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家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