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凯与张东向、余科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张东向,余科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10号原告王凯,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东向,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余科言,男,汉族,1997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张东向、余科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凯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