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平与周娅、焦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周娅,焦旭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3228号原告:方平,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娅,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焦旭艳,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方平与被告周娅、焦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娅、焦旭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娅返还借款10万元;2.要求周娅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3.要求周娅支付律师费1万元、差旅费2,000元;4.要求焦旭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焦旭艳是同事关系,周娅与焦旭艳是朋友关系。焦旭艳以周娅要购房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周娅、焦旭艳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10万元给周娅用于购房,借期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逾期不还,应承担原告为追讨债务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焦旭艳对周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从银行取款后在焦旭艳所开茶叶店将10万元现金支付给周娅。借款到期后,周娅分文未还,焦旭艳也未承担保证还款责任。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周娅、焦旭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4日,方平(出借人)、周娅(借款人)、焦旭艳(担保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周娅向方平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如不能按期还款,周娅承担方平追讨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周娅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方平、周娅、焦旭艳分别在协议的出借人、借款人及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另查明,方平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另提供了火车票凭证复印件。以上事实,有方平提供的《借款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方平持有与周娅、焦旭艳签订的《借款协议》,可证明方平与周娅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周娅未按《借条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现方平要求周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差旅费,因方平已主张逾期利息,具体金额由本院酌情判定。焦旭艳在《借款协议》上以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应视作对周娅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方平要求焦旭艳对周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娅、焦旭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方平借款10万元;二、周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支付方平本金10万元的逾期利息,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周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平律师费8,000元、差旅费1,000元;四、焦旭艳对周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20元,由周娅、焦旭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徐燕菁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