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武龙与禹海峰、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海峰,韩冰,王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3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海峰,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女,1990年9月9日生,汉族,希望教育教师,住徐州市泉山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宇,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武龙,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禹海峰、韩冰因与被上诉人王武龙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禹海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被上诉人王武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禹海峰、韩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上诉人不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事实。王武龙辩称,2016年11月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就已张贴收回房屋的通告,在此之后上诉人在网上发布房屋租赁的信息,与被上诉人洽谈涉案房屋的转让事宜,均没有告知徐州市国家安全局通告的情况,被上诉人认为之后双方达成的店铺转让经营协议书是上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被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武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王武龙与禹海峰签订的店铺经营转让协议;2、判令禹海峰、韩冰返还王武龙61000元转让费、5000元房租押金,共计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禹海峰、韩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禹海峰与韩冰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美食街的房屋产权为徐州市国家安全局所有,案外人刘凯自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处承租上述房屋后将其转租给其他业户经营使用。案外人刘凯与徐州市国家安全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承租期限截止到2016年11月23日。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美食街的涉案房屋经转租后由案外人乔华承租。2016年,案外人乔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禹海峰使用,为此,双方签订有《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即案外人乔华)出租位于���大美食街的摊位给乙方(即禹海峰),租赁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乙方需支付押金5000元,每年租金为38000元整,在每年的4月1日前付清,逾期不交者,视为违约,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摊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摊位,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必须向甲方交清本年度摊位租金和押金,乙方方可营业。禹海峰承租上述摊位后用作经营“小鸡跟我混”黄焖鸡米饭店铺,并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美团外卖商家资质认证等相关证件。2016年11月20日,徐州市国家安全局行政管理处曾在矿大美食街过道处张贴《通告》,通告其与刘凯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6年11月23日到期,限令按照约定期限交回所承租的房屋等。2016年12月,禹海峰(甲方)与王武龙(乙方)之间签订《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位于矿大美食街(小鸡跟我混)黄焖鸡转让给乙方。乙方在2017年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61000元,转让费用包括店内设备、黄焖鸡技术、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可口可乐冰箱(1000元押金)、电动车一辆。二、为保证本市场正常运行,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押金5000元,此押金在合同中止(注:应为“终止”)后,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三、此合同本着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如想退出,在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后可自行转让。四、在合同期间内,如遭遇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五、本合同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协议自两方���字之日起生效。2016年12月31日,王武龙向禹海峰缴纳了转让费61000元及押金5000元,禹海峰向王武龙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武龙()支付的全款金额(陆万陆仟圆整)66000(6万1千元转让费、5000元房租押金),老矿大美食街小鸡跟我混黄焖鸡。特此凭证。后禹海峰即将涉案房屋及约定的店内设备、黄焖鸡技术、美团外卖客户端、冰箱及电动车等一并交付给王武龙经营使用。2017年2月9日,徐州市国家安全局行政管理处又在矿西美食一条街张贴《通告》一份,内容为:我单位与刘凯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于2016年11月23日到期,我单位已于2016年11月20日向刘凯及相关人员发出如期收回该房屋的通知,并限令其按照约定期限交回所承租的房屋。鉴于该房屋超过限令期限仍未按要求清退,我单位将于2017年2月17日前采取必要的停水停电措施,由���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特此通告。王武龙实际经营至2017年2月18日至20日期间,此后以徐州市国家安全局随时可能断水断电为由停止经营。王武龙即于2017年2月22日以诉称理由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追加韩冰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韩冰与禹海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本案审理期间,禹海峰、韩冰为证实其反驳主张,向法院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作证称:我经营的店铺叫亮哥火锅冒菜,禹海峰原来在我店铺对面经营黄焖鸡米饭,后来转让给了王武龙。王武龙经营了大概一、两个月,现在就不经营了,什么原因不清楚。我的店铺是正常经营的,美食一条街都在正常经营,没有一家不干的。我所承租的房屋房主是徐州市国家安全局,我是前年和张丽永签的三年期合同,到明年四月份截止。我见过王武龙提交的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对刘凯���出的《通告》,大概是2月15日左右贴在门上的。到现在为止徐州市国家安全局没有要求我们迁出房屋。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在去年11月份就在矿西美食一条街过道的地方贴过合同到期的通告,说收回房屋,这是第二次贴通告。经质证,双方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持异议。在本案审理中,王武龙称其在2017年2月18日至20日就已经关闭店铺,虽然徐州市国家安全局现在没有实际收回该房屋,现在这个店铺如果想经营还能继续经营,但该房屋存在着随时断水、断电的可能,所以其就不经营了。王武龙还自认已经学会了黄焖鸡技术,掌握了禹海峰的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经营过程中也使用了店内的冰箱和电动车,店内设备也是正常使用的。王武龙表示其仅愿意以1000元转让费抵扣所学会的黄焖鸡技术,其他不同意抵扣。禹海峰则称其对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发出的���份《通告》均不知情,其是自己经营,没有家人帮忙,每天早出晚归很忙碌,根本无暇顾及别的东西,其不知晓房屋到期的事情。如果撤销上述协议,禹海峰将要求王武龙赔偿相应损失。其中,黄焖鸡技术是禹海峰花钱学的,市值大约20000元。禹海峰向王武龙转让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时,这个客户端在矿大附近销售排名第一,很多商家出高价禹海峰都没卖。禹海峰转让给王武龙的店铺是禹海峰花费20000元自上家转租来的,之前每月租金3000元,后来禹海峰托关系降到每月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禹海峰自他人处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小鸡跟我混”黄焖鸡生意,后于2016年12月份将涉案房屋及店内设备、黄焖鸡技术、美团外卖客户端、冰箱及电动车一并转让给王武龙经营使用。王武龙诉请撤销其与禹海峰签订的《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其理由为:徐州市国家安全局曾于2016年11月20日发出过将如期收回位于矿西美食一条街出租房屋的通告,禹海峰2016年12月份向王武龙转让涉案房屋时明知上述情形,但未向王武龙进行说明,是以欺诈手段使原告王武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故应予撤销。禹海峰辩称其当时并不知晓徐州市国家安全局于2016年11月20日发出过将如期收回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位于矿西美食一条街出租房屋通告的事实。本院考虑到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发出《通告》的2016年11月20日系在禹海峰正常经营“小鸡跟我混”黄焖鸡期间,禹海峰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将被房主限期收回的可能,其应当在与王武龙签订《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前对上述事实明示告知。从本案双方交���过程分析,禹海峰系在隐瞒涉案房屋可能被限期收回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及店内设备、黄焖鸡技术、美团外卖客户端、冰箱及电动车一并转让给王武龙经营使用,导致王武龙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禹海峰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王武龙在与禹海峰订立《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前,未就涉案房屋是否可持续租赁经营作应有的商业调查,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王武龙现要求撤销该《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武龙与禹海峰签订《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后已向禹海峰支付了转让费61000元、房租押金5000元,其事实清楚。其中的转让费61000元包括涉案房屋的租金及店内设备、黄焖鸡技术、美团外卖客户端、冰箱及电动车的转让费。鉴于王���龙已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经营一段时间,其经营中使用了店内设备及冰箱、电动车,学会了黄焖鸡技术,掌握了禹海峰的美团外卖客户端,实现了一定的经营收益,同时考虑到双方的相应责任,再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禹海峰应向王武龙返还房租押金5000元的同时,酌定禹海峰还应向王武龙返还转让费50000元,其余转让费不再返还。由于王武龙与禹海峰的店铺转让发生在禹海峰与韩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武龙对外转让店铺前系个体工商户性质进行经营,故王武龙要求韩冰与禹海峰共同向其返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遂判决:一、撤销王武龙与禹海峰之间于2016年12月签订的《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二、王武龙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矿西美食街的“小鸡跟我混”黄焖鸡米饭店铺及店内设备、美团外卖���户端、冰箱及电动车返还给禹海峰、韩冰。三、禹海峰、韩冰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费50000元、房租押金5000元返还给王武龙。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涉案物业的相邻业主书写的续租缴费的证明3份、转账的照片5张、上诉人与张丽永通话记录光盘一张,证明涉案的房屋可以继续承租使用。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这三份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均不能证明目前徐州市国家安全局认可租户可以正常经营,对这几份张丽永的收款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张丽永的收款记录和本案没有关系。对录音的真实性也有异议,张丽永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目前也没有看到张丽永与徐州市国家安全局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且之前开庭提交的通报中明确显示徐州市国家安���局与刘凯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6年11月23日到期,目前也没有看到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矿西美食街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否定徐州市国家安全局与刘凯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6年11月23日到期及徐州市国家安全局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张贴收回房屋的公告的事实,不予认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徐州市国家安全局所有,其与刘凯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于2016年11月23日到期,并进行了通告。而上诉人从上手转租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止,超过了主合同的租赁期限,应为无效,同时上诉人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与被上诉人签订《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在接手租赁涉案房屋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一审依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认定及合同被撤销后的财产处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店铺经营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情形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禹海峰、韩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上诉人禹海峰、韩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孙尚武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