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单德永、孙文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德永,孙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88号申请人:单德永,男,1989年9月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孙文国,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单德永与孙文国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文国的银行存款15416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