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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一汽实业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汽实业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957号原告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腾铁骑,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耀辉,吉林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实业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俊山,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旭,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实业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