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中陈,姬永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特12号申请人:武中陈,男,1964年1月13日,汉族,现住陵川县。申请人:姬永红,男,1981年5月20日,汉族,现住高平市。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武中陈与姬永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8日经陵川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姬永红所欠武中陈56000元,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归还40000元;剩余16000元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归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中陈与姬永红于2017年7月28日经陵川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秦宏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如水书 记 员 郭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