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选,彭姣凤,邓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730号庐山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应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国选,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1155号康城住宅区。被执行人:彭姣凤,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1155号康城住宅区。被执行人:邓迎花,女,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国选、彭姣凤、邓迎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国选、彭姣凤、邓迎花银行存款22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