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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连杰与董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杰,董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10-2号申请人王连杰,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董建利,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通化列车段白山分段工作人员,原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连杰与被执行人董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连杰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