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邹厚锋、刘小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厚锋,刘小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厚锋,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树胜,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华,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厚锋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小华向案外人习兰汇款37万元以及习兰、杜学勇向刘小华或刘小华的妻子共转款8万元是何性质,与邹厚锋系何种关系,刘小华是否参与了诉争工程的管理,现有事实不清,影响本案实体处理。应在进一步查清前述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一审中双方举证的诉争协议、邹厚锋与习兰的合伙协议以及二审中邹厚锋提交的其与案外人杜学勇签订的协议等证据,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做出正确判断,进而对诉争事项作出正确处理。综上,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邹厚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