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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桂坦、王园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坦,王园园,赵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0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坦,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园园,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会明,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桂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园园、赵会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82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