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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启明、廖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启明,廖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程启明,女,1978年3月22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廖春燕,女,1978年5月10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启明与被执行人廖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启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建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02执19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