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古立军与王法民、孙希忠、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立军,王法民,孙希忠,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776号原告:古立军,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法民,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希忠,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立军与被告王法民、孙希忠、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古立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立军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立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赵淑兰人民陪审员 韩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盖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