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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羡花、沈水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羡花,沈水星,段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羡花,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鹏,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水星,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段玉花,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本院在执行陈羡花与沈水星、段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55.54元,经过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沈水星、段玉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陈羡花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羡花的债权为19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