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58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组***号。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靖边县新城乡新城村*组*****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靖边县新城乡中山涧镇水路畔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组***号。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高某某的工资及津补贴收入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靖边支行,户名高某某)。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高某某的工资及津补贴收入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靖边支行,户名高某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二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