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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饶嘉棋、扬光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嘉棋,扬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饶嘉棋,男,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扬光亮,男,1995年9月6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申请执行人饶嘉棋与被执行人扬光亮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刑初4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650.31元及逾期支付赔偿款的双倍利息,合计15650.31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无存款、无股权、无车辆;2017年7月1日通过公安机关查控到被执行人,并已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因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益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