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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培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1088号被罚款人林培雷,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的叶扬国、林培雷与申请人张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罚款人林培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3)、(7)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林培雷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07月28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7)浙0302执1088号被罚款人林培雷,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垟山村黄山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605246831。本院在执行的叶扬国、林培雷与申请人张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罚款人林培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3)、(7)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林培雷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07月28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