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衍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6刑初98号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衍楠,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泰和县,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泰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曦,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衍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衍楠及其辩护人杜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衍楠酒后驾驶赣D×××××号小轿车由泰和广场往泰和县城上田方向行驶,途经工农兵大道澄江供电所路段时,与前方横穿道路并怀抱小孩的被害人夏某碰撞,夏某倒地后被相对方向驶来的朱某驾驶的赣D×××××号小轿车碾压,造成被害人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衍楠驾车逃逸,次日10时许,被告人王衍楠到泰和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衍楠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衍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衍楠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衍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杜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衍楠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王衍楠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衍楠酒后驾驶赣D×××××号小轿车由泰和广场往泰和县澄江镇上田村方向行驶,途经工农兵大道澄江供电所路段时,撞上前方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夏某(怀抱小孩,小孩受伤较轻,近亲属申请不作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夏某倒地后被相对方向驶来的由朱某驾驶的赣D×××××号小轿车碾压,造成被害人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衍楠驾车逃逸,次日10时许,被告人王衍楠到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衍楠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衍楠与被害人夏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衍楠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赔偿款已付清。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衍楠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衍楠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衍楠的供述,证人朱某、杨某1、王某、李某、刘某、杨某2、肖某的证言,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安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122号《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痕检字第154号《痕迹检验报告书》、吉安司鉴[2017]毒鉴字第261、262号《毒物检验报告书》,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泰公交认字[2017]第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衍楠归案情况的办案说明,被告人王衍楠身份、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衍楠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衍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衍楠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对其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衍楠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衍楠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衍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龙峰审 判 员 吴好武人民陪审员 杨学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