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良萌与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萌,高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723号原告:谢良萌,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高震,男,199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谢良萌与被告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良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4日,被告高震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2016年12月2日,被告高震从原告处借款2.7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被告高震从原告谢良萌处借款10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2016年12月2日,被告高震从原告谢良萌处借款27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约定9号还清。经原告谢良萌向被告高震催要,被告高震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录音及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良萌借款1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高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进锋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