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师建勇申请执行李健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建勇,李健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师建勇,男。被执行人:李健梁,男。本院执行师建勇与李健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健梁从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师建勇工程款5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2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文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