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5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区支行、刘玉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刘玉树,林兰芳,刘金国,郭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5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兴港北大道242、256号。负责人:林力,行长。被执行人刘玉树,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兰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刘金国,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郭文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玉树、林兰芳、刘金国、郭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树、林兰芳、刘金国、郭文明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八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郭文明名下的房产,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玉树、林兰芳、刘金国、郭文明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查封房产须待迁出后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廷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嘉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