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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3514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厂与常州市武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厂,常州市武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514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兴旺村。法定代表人:汤时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武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在常州市湖塘镇淹城村大谢家村8号。法定代表人夏学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厂诉被告常州市武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厂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明武涂装设备厂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