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92号申请人刘国强,男。委托代理人艾鑫,男。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02号都市绿洲花园*幢*层*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国强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刘国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2381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的80%。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国强达成以下和解意见,即:一、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刘国强支付购房款123810元;二、申请人刘国强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1110元,执行费1757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17年11月30日前缴纳)。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