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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姜某与朱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朱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099号原告:杨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姜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杨某、姜某与被告朱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姜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姜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