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张某志,张某安,牛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志。被执行人张某安。被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本院在执行孔某某诉张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给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