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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0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柏卫荣,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付某,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某,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柏卫荣与被申请人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311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XX苑XX号楼XX单元XXX号房产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柏卫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柏卫荣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苑××楼××单元××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