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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益与朱可可、肖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朱可可,肖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黄益,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朱可可,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肖小兰,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黄益申请执行朱可可、肖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