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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景龙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龙,闫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徐景龙,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男,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栢存,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永贵,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徐景龙与被执行人闫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德瑞审判员  冯新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开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