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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习皓与杨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皓,杨志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644号原告:习皓,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杨志国,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习皓与被告杨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习皓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习皓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