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扩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扩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107号罪犯冯扩城,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墟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扩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罪犯冯扩城于2014年8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冯扩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扩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扩城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7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扩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冯扩城系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虽符合减刑条件,但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可酌情再扣减其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扩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