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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康玉与被申请人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86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康玉与被申请人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14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申请人吴康玉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园丁苑X栋X单元附X号(产权证号:自权(高私)字第NO.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14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