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涛,丘昆,常伟,张崇中,王卫东,李春玉,梁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海涛。被执行人:丘昆。被执行人:常伟。被执行人:张崇中。被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李春玉。被执行人:梁国宏。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涛、丘昆、常伟、张崇中、王卫东、李春玉、梁国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垦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孙海涛偿还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95元、利息536386.82元。二、被告丘昆、常伟、张崇中、王卫东、李春玉、梁国宏在最高余额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海涛、丘昆、常伟、张崇中、王卫东、李春玉、梁国宏的存款情况,因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再对账户余额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房产,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暂不请求法院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王卫东于2017年4月13日缴纳了案款3587元、诉讼费18649元、执行费17764元。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垦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万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