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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株洲市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帅友花、吴相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3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上诉人株洲市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帅友花、吴相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民终122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2民终1223号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株洲市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株洲市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补正为“上诉人株洲市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洲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包 佶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