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龚井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龚井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69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906室。负责人:裘子健。被告:龚井岗,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龚井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