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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刘春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刘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刘春香,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春香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无机动车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春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夏友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