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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彭毛卓玛与才让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毛卓玛,才让多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352号原告:彭毛卓玛,女,1995年4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牧民,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委托代理人青措卓玛,青海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才让多杰,男,1996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原告彭毛卓玛与才让多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其进行伤害的人是被告才让东主,而不是才让多杰,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才让多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毛卓玛撤回对被告才让多杰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毛卓玛撤回对被告才让多杰的起诉。审判长  宋廷宝审判员  乔莉芹审判员  娄格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青羊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