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彭毛卓玛与才让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毛卓玛,才让多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352号原告:彭毛卓玛,女,1995年4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牧民,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委托代理人青措卓玛,青海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才让多杰,男,1996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原告彭毛卓玛与才让多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其进行伤害的人是被告才让东主,而不是才让多杰,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才让多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毛卓玛撤回对被告才让多杰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毛卓玛撤回对被告才让多杰的起诉。审判长 宋廷宝审判员 乔莉芹审判员 娄格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青羊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