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王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602号原告武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海涟审 判 员 张 岗人民陪审员 温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