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光琴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1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琴,女,汉族,1994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捉获,因吸毒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渝010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光琴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维丹、代理检察员杨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光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23日晚,购毒人员李某1、李某2在“陌陌”上向刘某1求购600元的毒品冰毒,并另给付200元车费,随后,刘某1与被告人陈光琴联系好购买600元的毒品冰毒。同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光琴随刘某1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中心景福酒店楼下后,将一个用卫生纸包起的用小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交给刘某1,随后,刘某1带着该毒品冰毒与到楼下接他的李某1一起来到景福酒店一房间,在该房间内,被告人刘某1将毒品冰毒卖给李某1和李某2,收取现金8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进入该房间将三人捉获,民警当场查获毒资800元及交易的毒品冰毒。次日凌晨,刘某1在民警的控制下联系被告人陈光琴,声称将毒资交与陈光琴,并约定交钱地点,后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加油站将前来收取毒资的被告人陈光琴捉获,并查获作案用的苹果4S手机1部。经称重,查获的毒品冰毒净重1.52克,经检验,从该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立案的情况。(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光琴的身份信息情况。(3)强制措施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光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情况。(4)捉获经过证实刘某1及被告人陈光琴到案的情况。(5)领条、垫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的垫资情况。(6)人身检查笔录、房间检查笔录证实民警对李某1、李某2身上及奥体五支路1号楼(景福酒店)房间进行检查,未发现违禁品。(7)聊天记录证实李某1、李某2在陌陌上向刘某1提出求购600元的毒品冰毒,加上车费,共给800元。随后,刘某1将拿到的毒品送到李某1所说的袁家岗奥体中心。刘某1找陈光琴买600元的毒品冰毒,陈光琴说可以,还提出讲究速度,不然不卖了,随后,陈光琴称马上就到刘某1所在位置的对面。(8)通话记录证实,陈光琴的手机于2016年6月23日10时42分至23时10分与刘某1的手机通话4次;6月24日00时16分、17分通话2次;6月24日00时37分至02时07分通话5次的情况。李某1的手机在2016年6月23日23时24分、42分与刘某1的手机通话2次的情况。(9)提取笔录、封装笔录、扣押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民警于2016年6月23日23时50分许在九龙坡区奥体景福酒店房间桌子上查获刘某1卖给李某1的疑似毒品冰毒,从刘某1身上查获毒资800元及OPPO手机1部,均依法提取扣押。2016年6月24日,民警从陈光琴身上查获苹果4S手机1部,依法提取扣押。(10)称量笔录、指认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的情况。(11)毒品检材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提取检材送检,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1对九龙坡区奥体五支路1号楼的确认。(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光琴辨认出刘某1,李某2、李某1辨认出刘某1,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光琴。(1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3日晚上,他在“陌陌”上认识的那个女的在“陌陌”向他提出要买600元的冰毒,另外给200元的车费和辛苦费,叫他送过去,他觉得划算,也想和那女的见面,就同意将毒品送过去。随即,他联系了之前认识的一个朋友陈光琴,陈光琴曾说过能拿到冰毒,他就知道陈光琴在贩毒。他给陈光琴说一个朋友要买600元的冰毒,陈光琴说可以,他就和陈光琴约定在江北区红土地斯麦尔酒店见面。见面后,他给陈光琴说是袁家岗的一个朋友要买600元的冰毒,叫陈光琴一起到袁家岗去,陈光琴也同意了。他和陈光琴乘车到了袁家岗后,就电话联系陌陌上认识的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就说到楼下来接他。这时,陈光琴就将一个用卫生纸包起的用小塑料袋包装好的冰毒给他,说在楼下等,叫他把冰毒送过去,将钱收了给陈光琴。他接过冰毒放在裤兜里就去见那女的。那女的把他带到13楼的一个房间,房间里还有一个女的,体型比接他的这个女的稍太一些,他拿出用白色卫生纸包起的一小塑料袋冰毒放在桌子上,体型较大的女的拿起卫生纸包的冰毒查看了一下,接他的那女的数了800元钱给他,他把钱放在身上。突然房间门打开,冲进来几个自称是警察的男子将他控制,并向他出示了警官证,接着他当场指认了贩卖的冰毒,民警对冰毒进行了封装。他供述了同伙陈光琴,并愿意配合民警抓获陈光琴。他在楼下没有找到陈光琴,给陈光琴打电话,陈光琴说回去了。他被民警控制后,就联系陈光琴说要将600元钱给她,陈光琴说可以,双方约到红土地斯麦尔酒店见面,于是民警驾车载着他前往红土地斯麦尔酒店,在路途中,一个男子打电话给他问到哪里了,他就发现陈光琴是两个人在一起。他和民警到了斯麦尔酒店就联系陈光琴,陈光琴到了后,民警将陈光琴和一起的一个男的抓了。(15)证人李某2、李某1的证言证实她们通过“陌陌”向陌陌名为“千古刘某1”的男子提出购买600元的冰毒并给200元车费,该男子来到她们所在的九龙坡区奥体五支路1号楼一房间,将一个用白色卫生纸包起的一小塑料袋冰毒放到房间桌子上,她们确认后拿了800元现金给男子,随即民警进入房间将他们抓获,并查获交易的冰毒和毒资。(1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凌晨陈光琴跟他说有人差她钱,他就陪陈光琴去红土地加油站拿钱,结果刚到那里他和陈光琴就被民警抓了。(17)被告人陈光琴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3日晚,她和“陌陌”上一个叫刘某1的朋友聊天,刘某1说要毒品,她就问刘某1要好多钱的,刘某1开始说要300元的,后来说好了要600元的冰毒。之后,她就带着用透明塑料袋装的一袋冰毒到了江北区红土地斯麦尔酒店和刘某1见了面。刘某1叫她一路去袁家岗,把冰毒给他朋友,她也同意了,她和刘某1就从红土地坐车到了九龙坡区袁家岗,下车后,刘某1叫她在楼下等,刘某1上去送货。她就把用卫生纸包着的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冰毒交给了刘某1,她在宾馆楼下等了十多分钟刘某1没有下来,给刘某1打电话、留陌陌,刘某1都没回,她就打车离开去了江北九街找刘某2。6月24日凌晨,她接到刘某1的电话,刘某1叫她到红土地斯麦尔酒店拿钱,刘某2还和刘某1通了电话,然后刘某2骑摩托车载着她到了斯麦尔酒店旁的加油站,刚停好摩托车,她和刘某2就被民警抓了。刘某1知道她吸毒,她曾经告诉过刘某1随时都可以拿得到毒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光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2克及作案工具苹果4S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诉人陈光琴提出刘某1被抓时查获的毒品不能确定就是她贩卖给刘某1的那包毒品的上诉理由。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光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针对上诉人陈光琴提出刘某1被抓时查获的毒品不能确定就是她贩卖给刘某1的那包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李某1、李某2、刘某1的证言及上诉人陈光琴的供述均证明李某1、李某2向刘某1求购毒品,刘某1又向陈光琴求购,陈光琴将毒品交给刘某1,由刘某1上楼交给李某1和李某2,陈光琴在楼下等候,刘某1上楼交易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刘某1贩卖的毒品;几个人对毒品包装的描述均一致,且从刘某1和李某1、李某2身上也未查获其它的毒品,故可以证明该毒品系陈光琴贩卖给刘某1、刘某1又贩卖给李某1和李某2的毒品,上诉人陈光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栩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