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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日升石化有限公司、王宝芝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日升石化有限公司,王宝芝,张雪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63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申请人:潍坊日升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孝玉,经理。被申请人:王宝芝。被申请人:张雪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潍坊日升石化有限公司、王宝芝、张雪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日升石化有限公司、王宝芝、张雪雁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为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