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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文晶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晶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文晶,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万年县。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文晶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文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万文晶利用手机微信先后创建8个以“蜜桃会所”命名的微信群,并不定期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以增加微信群成员对该群的关注度,以借机在群内发布电商产品广告。经鉴定,被告人万文晶在上述微信群内发布的视频中有107个系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文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林某2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提取数据,淫秽视频,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手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文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文晶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文晶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万文晶的犯罪工具“LG”牌手机、“iPhone6SPlus”牌手机各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