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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云峰与赵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峰,赵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初938号原告杜云峰,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告赵敬梅,女,汉族,40岁,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云峰诉被告赵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云峰于2017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云峰撤回对被告赵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云峰承担。审判长  马宪云审判员  余 婷审判员  XX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超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