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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冯小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小川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9565号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五星村57-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8016895N。法定代表人:卢维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淇麟,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冯小川,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田公司)与被告冯小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淇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案件诉讼费由凯田公司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冯小川将自购渝BLXX**号车挂靠凯田公司经营至2026年1月20日,每月缴纳服务费400元。合同履行中,冯小川自2017年1月起累计拖欠服务费,且未办理车辆年审,凯田公司遂提出诉讼。冯小川未作答辩。凯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车辆挂靠合同、车辆登记证书、保险单、行驶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凯田公司与冯小川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冯小川将其自购渝BLXX**号货车挂靠凯田公司经营至2026年1月20日,每月向凯田公司缴纳服务费400元;逾期缴纳服务费,凯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运行所需牌、证,并由冯小川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合同签订后,冯小川从2017年1月开始拖欠服务费,且未办理车辆年审。本院认为,凯田公司与冯小川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冯小川未支付管理费,亦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凯田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冯小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所述,本院对凯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小川于2016年7月12日就渝BLXX**号车辆订的车辆挂靠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