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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严善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善才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善才,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鄱阳县三庙前乡东朗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家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鄱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邹邦,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善才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普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善才及其辩护人邹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鄱阳县三庙前乡朗里村民严某1因其孙女严某2(2006年8月生)、孙某2(2008年7月生)没有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没办法登记户口,于是便找到主持村委会工作的被告人严善才希望其帮忙,被告人严善才表示答应,同时告知严某1村里已垫付了其孙子的超生罚款3000元,严某1答应补交罚款,连同办证费用一起共拿了3500多元给被告人严善才。被告人严善才找到相关医疗单位打听到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便花520元找办假证的人办理了由鄱阳县中医院签证的严某2、严某3东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严善才将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严某1,并帮助其整理好办理户口登记的其他相关材料,将上述材料送交三庙前派出所补录户口,派出所根据这些材料为严某2、严某3东登记了户口。案发后查明,鄱阳县中医院未签发过严某2、严某3东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文与鄱阳县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严善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严善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善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善才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称收取的3500元中的3000元是之前其帮严某3东垫付的计生罚款。被告人严善才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严善才在本案中并未牟利。严某4交给被告人严善才的3500元中有3000元是用于补交社会抚养费的,另外500元已用于了办证,且办证花费了520元,被告人严善才贴了20元,其根本没有牟利。2、被告人严善才犯罪的动机应当是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实际的困难,考虑其犯罪动机、买卖证件的数量及牟利情况,应当认定被告人严善才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严善才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鄱阳县三庙前乡朗里村民严某1因其孙女严某2(2006年8月生)、孙某2(2008年7月生)没有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没办法登记户口,于是便找到主持村委会工作的被告人严善才希望其帮忙,被告人严善才表示答应。严某1连同办证费用一起共拿了3500多元给被告人严善才。被告人严善才找到相关医疗单位打听到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便花520元找办假证的人(无法查实)办理了由鄱阳县中医院签证的严某2、严某3东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严善才将余款3000余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被告人严善才将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严某1,并帮助其整理好办理户口登记的其他相关材料后,将上述材料送交了三庙前派出所,用于补录户口。三庙前派出所根据这些材料为严某2、严某3东登记了户口。案发后查明,鄱阳县中医院未签发过严某2、严某3东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文与鄱阳县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两份出生医学证明均系假证。另查明,被告人严善才于2016年4月8日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严善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初,我村严某1找到我说他孙子、孙女两人的户口因无出生证和结婚证无法上户口,希望我帮忙,我就说可以但要拿3500多元,严某1也同意了。当晚他就送了3500多元到我家,第二天我就到乡卫生院等单位打听能不能办出生医学证明,结果都说办不到,后来我就到城东桃花源记附近的电线杆上看到一个电话号码,上面写了办证两字,我就拨打上面电话,号码显示是外地的但当时没接,过了会有个外地陌生电话打给我问我有什么事。我就说想办两本出生证,对方说可以,要400元一本,经讨价还价对方同意260元一本,并要我提供小孩父母和小孩的信息,我问结婚证复印件能不能办,对方说可以,很简单,对方说送给我。后来对方与我约定在城东一个小饭馆见面,第二天我到小饭馆旁的巷子里见到对方,对方是一30余岁的男子外地口音,我提供了人员信息给他他就走了,叫我等他电话。过了二三天后,对方打我电话叫我去拿出生证和结婚证复印件。我就到上次见面的地方与对方见面。我给了520元。对方给了我两本出生医学证明和一张结婚证复印件就走了。我就拿着办的证件等材料带严某1及其孙子女到三庙前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补录。户口补好后,我就将两本出生证给了严某1。办证的电话我没保存。我收取了严某1的3000元是用于我个人生活开支。我是到卫生院、县计生委都说办不到,很麻烦,就到外面找了个办证的人办理。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我孙女严某2、孙某2的户口给了孙某3三千五六百元钱。因我儿子严某5海未打结婚证,儿女无法办户口,严善才说他去替我们办但需要3000元。另外严某3东没有出生证还要600元办出生证。我们同意了。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丈夫严某1就拿了3600元给严善才,严善才拿了我孙子女的材料去就上到了户口。钱是我丈夫拿给严善才的。严某2本来是有出生证的,但不知放哪里去了,严善才就帮我们办理了两个出生证,这证现在我家里。3、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明:我孙子、孙女的户口是严善才帮我们补录的。是在2014年初,我到派出所帮我孙某2、孙女严某2上户口,但被告知没有出生证和他们父母的结婚证无法补录。我就找到严善才支书,将我准备的材料给严善才看,他说没结婚证、出生证户口上不了。他还说我孙某2实际上已交纳超生罚款,村委会帮我们先垫付了3000元罚款。我说只要能帮我孙子女上户口,多少钱我拿。严善才就叫我把村委会垫付的3000元罚款交给他,然后再交260元每本出生证费用,总共3520元,他就帮我办理出生证和结婚证并且上户口,过了几天我就将钱交到他手里,之后不久,严善才就把出生证、结婚证等办好了。并带我孙子女到派出所上了户口。严某3东是否真的被罚款我不知道。出生证的副本现在派出所,正本在上好户口后就给了我、现放在我家里。4、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严善才说的将严某5海的超生罚款及强制执行费用3000元上交计生办的事我不清楚。村民超生罚款、社会扶养费、强制执行费用都必须交纳到计生办会计处,由会计统一上交到乡里,乡里再上缴到县里。村民交纳以上费用是要登记的,计生办应该还有2013、2014年左右计生罚款的登记本。严某2、严某3东的计生证明是我计生办开具的,因这项业务不是我分管,基本上是程枝英他们办理的,所以我也不知这两份计生证明是谁申办的。我与严善才没有私人往来,只有一些工作上的往来。我与他也没经济纠纷,也没收他所说的这个3000元钱。5、证人葛某1的证言,证明:严善才说的将严某5海的超生罚款、强制执行费用等3000元上交计生办的事我不知道,我不记得有这回事。村民的超生罚款、社会扶养费、强制执行等费用是计生办到村委会去收缴或村里上交计生办,统一由会计保管并上交乡里,乡里再交到县里。计生办是要登记的。计生办应该有登记本。严善才说他为严月飞、严裕东在乡计生办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我与孙某1的办公室给了我们3000元是不可能,严善才没有理由给我钱,我于2012年底就没再到计生办上过班了。你们出示的严某2、严某3东的两份计生证明是不是乡计生办开出的我不太清楚,我在计生办上班时没有经手过计生证明,包括准生证都不是我办的,我与严善才没有经济纠纷或矛盾,连工作上的往来都没有。我不知道严善才为何说他给了我和孙某13000元。6、证人屈某的证言,证明:自2010年开始,县计生委要求各乡镇新生儿都要到计生办登记,新生儿上户口必须到乡计生办开具‘新生儿户籍登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申请第一胎的计生证明是凭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计生办申请,由微机员程枝英初审,由我审核并签字再呈送领导张晓鹏签字后发出证明,申请第二胎计划内的计生证明,除以上材料外还需准生证,申请第二胎计划外和超生的计生证明,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罚款单。你们出示的2014年1月14日为严某2、严某3东两人开具的计生证明是我办开出的证明,上面屈某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这两份计生证明是谁办理的因时间太长,申办新生儿计生证明的人太多,记不清楚。开具计生证明时只是看一下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不需要留存相关材料。严善才是否去办理过严某2、严某3东的计生证明我记不起来。孙某1是我办支部书记,葛某1是我办工作人员。我与严善才没有经济纠。我没有经手替他人代办过出生医学证明。7、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严善才的个人身份情况,案发时49周岁。无违法犯罪前科。8、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8日下午接到举报后,电话通知严善才到案接受讯问,严善才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9、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各两份。证明:新生儿姓名分别是严某2、严某3东。记载为严某2,2006年8月22日于鄱阳中医院出生,出生证编号K360671977;严某3,2008年7月3日于鄱阳中医院出生,出生证编号K360672661。10、鄱阳县中医院2016年4月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鄱阳县中医院未出具严某2、严某3姓名的出生证,且未在两张出生证上加盖出生证明专用章。11、鄱阳县妇幼保健院4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鄱阳县的出生医学证明从2007年至今都是由该院发出,该院没有从市里领取编号为K36067打头的出生医学证明。涉案的两份K打头的出生证明不是我院所出。12、三庙前乡计生办4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经计生办核查,东朗村委会严某5海未上缴3000元社会扶养费和执行费。13、补录户口申报表(审批表)、民警调查报告、申请人申请报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村委会证明、学校对学生身份的证明、严某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严某5海与孙某4华结婚证复印件、民警对严某5海邻居严某6的询问笔录、孙某4华人口信息、户口漏报补报申请表、严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2014年4月严某2补录户口的情况。另外严某3东的户口补录资料一套,与严某2的资料相同。14、三庙前乡党委证明,证明:严善才于2014年元月起任东朗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2015年3月起任党支部书记。15、三庙前乡政府的证明、三庙乡栎树村委会证明,证明:葛某1于2012年底离开乡政府计生办单位,调入栎树村委会工作。16、上饶市妇幼保健院证明,证明:上饶市各县区的医学出生证明都由该单位发放,严某2出生证编号K360671977、严某3出生证编号K360672661该两证不是我院发出的出生医学证明。17、上饶市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2017第008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中的‘鄱阳中医院出生专用章’与中医院提供的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笔迹与样本屈某、孙某1、葛某1三人书写的笔迹均不是同一人书写。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善才以520元的价格,通过非法渠道向出卖人购买了两张虚假的出生证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严善才在本案中并未牟利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鄱阳县三庙前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孙某1、葛某1、屈某的证言证实,三庙前乡计生办及具体的经办人员并未收到被告人严善才代严某5上交的3000元超生罚款、强制执行费用,结合被告人严善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该3000元被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应当认定被告人严善才具有牟利的行为。辩护人所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严善才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善才于2016年4月8日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被告人严善才在判决前主动退出了其违法所得款3000元,悔罪表现较好,且被告人严善才无前科劣迹,其购买出生证明确为了帮助村民登记户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基于上述情节,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严善才犯罪较轻,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出的对被告人严善才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严善才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善才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健运人民陪审员  康炉宝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