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卫军与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卫军,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742号原告:贾卫军,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午生,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体育北街65号。法定代表人:耿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贾卫军与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卫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午生,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亚太世纪花园地下(集中式)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交付停车位。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亚太世纪花园地下(集中式)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亚太世纪花园”地下停车位6个-D56、D57、EX1、EX2、EX4、EX5。并支付转让费18万元,然而被告一直不出具车位交接手续,使原告无法使用,车辆无法进出,原告车辆只得在外停放,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亚太世纪花园地下(集中式)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亚太世纪花园”地下停车位6个:D56、D57、EX1、EX2、EX4、EX5。并支付转让费18万元,之后被告一直不出具车位交接手续,使原告无法使用,车辆无法进出,原告车辆只得在外停放,原告称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主张10000元。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亚太世纪花园地下(集中式)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亚太世纪花园”地下停车位6个:D56、D57、EX1、EX2、EX4、EX5。并支付转让费18万元,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车位移交手续。被告未办理车位交付手续已达两年,原告主张受损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贾卫军办理车位交接手续。二、驳回原告贾卫军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琦辉人民陪审员 雷英俊人民陪审员 程 建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瑞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