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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代林与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林,陈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3民初440号原告:李代林,男,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被告:陈强,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原告李代林与被告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7日原告帮被告承包的光电缆线路工资还欠11000元未付,后于2015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打借条一份,备注大约一个月内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陈强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光电缆线路工程做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1000元。2015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注明借到李代林11000元,并承诺大约一个月内还,被告陈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承包的线路工程做事,双方由此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应劳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被告至今仍有11000元劳务工资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虽是借条,但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11000元仍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被告承诺还款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即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代林劳务工资1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国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中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