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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魏洪芳、刘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洪芳,刘卫国,谭照红,刘卫东,河北国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合矿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25号申请执行人魏洪芳,女,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刘卫国,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谭照红,女,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河北国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裕华东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0799804422。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信合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和橡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15866326B。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洪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卫国、谭照红、刘卫东、河北国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合矿业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