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杨宇彬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杨宇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B6层南3-4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宇彬,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希尧,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宇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及程鹏宇、被上诉人杨宇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希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科讯公司无需向杨宇彬返还款项或发回重审;3.杨宇彬负担原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有误,剥夺了科讯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1.在原审法院,科讯公司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已经审理或即将审理,科讯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联络方式、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原审法院均有记录。2.杨宇彬知晓公司的联络方式并前往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协商过本案的退款事宜,但科讯公司直至开庭前都未接收到法院的通知。3.原审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途径的情形下而直接采取网上公告形式进行送达,最终导致科讯公司因不知晓开庭时间,错过举证、答辩和庭审。原审法院以缺席审判的形式剥夺了科讯公司的诉讼权利,在未全面了解本案全部事实,错误判定并支持了杨宇彬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直接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二)根据双方协议第四条,科讯公司退款条件是科讯公司单方原因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根据申请学校的答复,无法获取录取通知是由于杨宇彬个人原因造成,即其雅思成绩不过关,与科讯公司无关。(三)由于杨宇彬及其家人前往科讯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滋事骚扰,科讯公司无奈之下与杨宇彬达成协议退还部分服务费,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原审认定科讯公司应当全额退款缺乏法律依据。杨宇彬辩称,(一)科讯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由于其违法行为导致法院快递无法送达,该后果应当由科讯公司自己承担。(二)杨宇彬也不知道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四)科讯公司明显知道开庭时间,却故意不去开庭。如果不知道开庭时间,原审如何注明其代理人信息的呢?科讯公司的目的只是想拖延时间。(五)科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帮杨宇彬获取伦敦大学两所学校其中一所的录取通知书,因此其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全额退还给杨宇彬。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杨宇彬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科讯公司立即退还咨询费8万元,并承担该8万元的利息(利息按8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付清时止);2.科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2日,杨宇彬(甲方)与科讯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杨宇彬所提供所有相关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杨宇彬提供虚假材料则视为杨宇彬单方违约,科讯公司将不退还杨宇彬所交付的咨询费用;杨宇彬同意向科讯公司公司账户支付科讯公司咨询费用合计25万元;杨宇彬必须配合科讯公司的申请工作。科讯公司责任内容:科讯公司协助杨宇彬于2015年1月20日前获取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或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商业管理相关专业录取通知书。杨宇彬须在签订协议书当日(24小时内)支付科讯公司咨询费预付款16万元,科讯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杨宇彬在获取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或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商业管理相关专业录取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科讯公司支付咨询费余款90000元。若因科讯公司单方原因未能做到科讯公司责任内容,科讯公司须在2月21日前退还杨宇彬已支付的全额咨询费并不再收取余下的咨询费,杨宇彬不须科讯公司承担责任;若因杨宇彬单方取消委托,科讯公司已收取的咨询费不予退还等内容。2014年10月28日,杨宇彬向科讯公司付款16万元,科讯公司向杨宇彬出具《收据》。杨宇彬称科讯公司并没有按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为杨宇彬获取两所大学录取通知书,遂要求科讯公司退费。2015年3月6日,科讯公司转账退还杨宇彬8万元,并附言:退杨宇彬服务费。2016年3月30日,杨宇彬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杨宇彬与科讯公司签订《协议书》后杨宇彬已依约支付咨询费用160000元,科讯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应当向杨宇彬返还已经收取的款项。现科讯公司已退回服务费80000元,余款80000元亦应退还。杨宇彬主张科讯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款项利息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科讯公司经原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科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宇彬偿还8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科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科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科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公证书及其翻译件一份,拟证明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事项是由于杨宇彬雅思成绩没能达标,因此责任不应由科讯公司承担,科讯公司不需向杨宇彬退款。证据2.网络截图,拟证明科讯公司向两所学院发送的邮件是这两所学院的官方邮箱,证实邮箱的真实性。杨宇彬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2所说的网页里的内容的三性不予确认。杨宇彬无法确认网页中的内容是学校的回复,因为伦敦大学的回复应当由大使馆认证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查,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杨宇彬(甲方)与科讯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责任内容如下:1.乙方协助杨宇彬同学于2015年1月20日前获取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RoyalHolloway,UniversityofLondon)或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Mary,UniversityofLondon)商业管理相关专业录取通知书。2.甲方用于申请学校的成绩如下,乙方对甲方不作其他额外考试要求:A)学术成绩:……;B)雅思成绩:Overall:6,Listening:6,Reading:5.5,Writing:6,Speaking:7。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科讯公司的上诉及杨宇彬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二为科讯公司是否应向杨宇彬退还咨询费及利息。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科讯公司在二审承认该公司的地址与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记载的地址一致,而一审法院根据判决书所记载的地址向科讯公司邮寄开庭传票未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科讯公司公告送达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关于科讯公司是否应向杨宇彬退还咨询费及利息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科讯公司的责任是协助杨宇彬获取约定学校约定专业的录取通知书,而用于申请学校的成绩也有约定,科讯公司还承诺对杨宇彬不作其他额外考试要求,应理解为科讯公司在约定的成绩条件下完成委托事项,而科讯公司认为因杨宇彬的雅思成绩未达到要求而导致杨宇彬没有获取录取通知书,即科讯公司对杨宇彬的雅思成绩要求高于约定的条件,违反其对杨宇斌所作出的不对杨宇彬有额外考试要求的约定。因此科讯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条件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科讯公司理应退还余下的8万元。另科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杨宇彬主张该8万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科讯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汤 瑞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晨曦陈莹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