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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凤君与赵新博、王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君,赵新博,王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97号之一原告:赵凤君,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赵新博,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耀,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赵凤君与被告赵新博、王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凤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赵凤君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鹏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