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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雪霞诉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霞,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38号申请人:张雪霞,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柄江,男,汉族。被申请人: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柄江,任执行董事。申请人张雪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