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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东治与姚锋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治,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5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姚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东治与被执行人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治于2017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姚锋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姚锋在中国工商银行镇原县支行的工��账户存款17674元(含案款17000元,诉讼费138元,执行费157元,迟延履行金379元)。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